广州侦探列举不可取的离婚调查取证手段

  夫妻双方要离婚时证据是很重要的,但离婚取证手段仍有一些是不可取的。

  一是私人侦探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,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,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。为此,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做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。从诉讼角度考虑,专门就外遇取证,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。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,则更有待商榷。

  二是捉奸在床。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,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。但实际上,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,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,法官很难凭—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
  三是引诱犯错。引诱犯错是某些“离婚公司”的惯用伎俩。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,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,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,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,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。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,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,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很大。